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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是抽逃出资的行为,首先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次如果属于虚假出资,那么就在合同上属于欺骗,要对其他股东或者是...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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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主要在于: 1、虚假出资一般是在公司成立前,而抽逃出资一般是在公司成立后; 2、虚假出资是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的财产,而抽逃出资是出资后,又将资金收回。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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