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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审理步骤

2025-02-05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开庭程序: 1.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成立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 仲裁庭开庭五日前,应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延期是否批准,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 若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庭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庭可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4. 若当事人申请鉴定,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若鉴定结果不明确,申请鉴定方需承担。 5. 在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6.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并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7.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8. 仲裁庭应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需记录该申请。 9.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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