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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所以,企业可以停...
不可以的,员工工伤鉴定公司不配合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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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配合申请工伤鉴定,公司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所以,企业可以停止支付该员工的工伤后续期间的工资(医疗期满后的工资),并且要求员工提供劳动,员工在没有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复的延长医疗期规定意见结果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将该员工作为事假或者是旷工处理。至于员工提供的病假单之类的,企业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视同医疗期已满为由,拒绝接受,迫使劳动者必须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或者是社保部门提出诉讼请求或者是企业也可以单方面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者建议先咨询劳动部门意见结果)
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再次鉴定结论改变结论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维持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不配合重新鉴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所以,企业可以停止支付该员工的工伤后续期间的工资(医疗期满后的工资),并且要求员工提供劳动,员工在没有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复的延长医疗期规定意见结果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将该员工作为事假或者是旷工处理。至于员工提供的病假单之类的,企业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视同医疗期已满为由,拒绝接受,迫使劳动者必须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或者是社保部门提出诉讼请求或者是企业也可以单方面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者建议先咨询劳动部门意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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