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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优抚政策,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退伍军人,享受与其他退伍军人同等的生活、医疗等养老保障待遇。对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上述人员,可以纳入当...
以参加过抗美援朝退伍老军人的名义,对其去世后有安葬费或抚恤金的,那就是民政部门的事情了。民政部门对于抗美援朝复员军人去世后遗孀没有任何补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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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地区可能不一样,具体建议咨询你们当地的民政局。但是2006年,民政部有一个关于抗美援朝老兵的补助文件。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对相关抚恤和补助标准介绍如下。(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一级:因战14560元,因公14040元,因病13570元。二级:因战13100元,因公12480元,因病11960元。三级:因战11650元,因公10920元,因病10150元。四级:因战9470元,因公8580元,因病7800元。五级:因战7280元,因公6550元,因病5930元。因战5820元,因公5460元,因病4680元。七级:因战4350元,因公3880元。八级:因战2880元,因公2480元。九级:因战2180元,因公1870元。十级:因战1460元,因公1250元。(二)定期抚恤金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烈属4980元(城镇),3120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4620元(城镇),294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4260元(城镇),2760元(农村)。(三)生活补助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140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10200元,红军失散人员3360元。
土地改革的背景解放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仍维持封建土地制度,占农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占有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们凭借占有的土地,残酷剥削和压迫农民。而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却只占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们终年辛勤劳动,受尽剥削,生活不得温饱。这种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和中国社会的发展。他们十分悲惨,新中国成立后,占全国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XX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进行土地改革,获得土地!..。
已无效了。解放初期,为尽快废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没收了地主等用以剥削农民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或留作公有),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证。 土改后,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将土地入社,走合作化的道路。1952年普遍成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由初级社普遍转为高级社,1958年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成立人民公社。根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在农业合作初级化阶段,土地以入股形式参加统一经营,保留社员对土地的私有权,对入社的土地评定产量,根据产量规定土地报酬。转入高级合作社后,把私有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至此,作为私人所有的土地证,已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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