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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特别是已经交付的现房,存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时间不确定的问题。如果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则买受人仅享有合同债权,不享有物权。这种情况下,房屋存在一房二卖的风险,并且如果开发商因债务问题被起诉,房屋可能被保全查封。 如果是开发商出售的期房,除了上述风险外,还可能存在交房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房屋质量的不确定性。交房时间取决于开发商的进度,无法保证能否按照合同约定交房,而房屋质量在交房前也无法判断。这些不确定性对于买房人来说是一种不可控制的风险。 此外,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买卖、赠与、置换可能会受到相应的限制。购买由于欠缺某些要件而无法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意味着根本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很可能因为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而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这对买房人来说存在巨大的风险,因此建议要谨慎购买。
企业并购的绩效,通常表现为收购方股东所获得的超常收益率。从并购后企业实际取得的盈利能力看,一般认为是合并没有显著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并购双方实力是决定双方谈判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双方谈判地位直接决定着目标企业的最终成交价格。在并购支付方式上,主要采用现金和股权方式。 对并购活动是否成功的评判标准会因人而异,并购中的股东、管理者和一般雇员的视角会各不相同。对主并方而言,能实现其发展战略目标、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和有效市场份额的并购就是成功的;由于主并方的目标具有多元化、分时期和分层次等特征,只要当时符合自己的并购标准、符合天时地利人和的并购就可视为成功的并购,而不能用单一目标进行简单评判。并购活动就总体而言应该是利大于弊的。目前,并购的成功率已经提高到50%左右,各种各样的并购陷阱并没能阻碍并购浪潮汹涌而至,并购方也不会因为有并购陷阱而不敢并购。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在不同时期与不同的主客观条件相结合,将会产生不同的并购结果。对并购绩效的评价,也应将并购目的与结果相比较而进行,只要结果达到主体当时的并购目的,就可认为该并购行为是有效的。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建房涉及的情况多种多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购买自建房有哪些法律风险一、房产可能是违法建筑 村民建造农民房应当办理相应的证书,常见的是“两证一书”,即建房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和居民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现在关外买卖的农民房,有些是村民私下抢建的,根本没有合法建造的手续。 在实践中,还有村民和合作方使用早已过期的证书、或者是超过证书规定面积私下加建的,这些都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是违法建筑,这种风险非常大,可能被政府强制拆除,将来拆迁,政府也可能不给予补偿。如果该房屋能够办理房产证书(绿本),表明政府对产权人的权利是认可的,一般不会是违法建筑。 二、农民房无法过户,不能将房产证办至买房人的名下 即使买房人签了购房合同付完房款,并且实际搬迁进去一直居住,但按照目前国土局的作法,这种房产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农民房买卖的现象在深圳特别是关外还比较多,只要原先的买房人没有异议,买房人也可以一直居住下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由于农民房没法过户,因此,即使买房一直在居住,但这个房产其实一直是原建房人的房产。 三、房产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理由是农民房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关于农民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个在理论上还有不同看法,有认为有效的,也有认为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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