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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一)公证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拒绝公证的决定应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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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应当终止公证:(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其他证明领回提存物。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司法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书应当送达复议申请人和原公证处。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的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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