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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流窜作...
我国刑法对流窜作案怎么处罚并没有规定,一般是依据犯罪分子触犯的具有罪名和犯罪情节进行处罚,如果流窜作案涉及数罪的,适用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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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处理逃避犯罪事件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流窜犯罪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流窜犯罪具有易地作案,骚扰面广,社会危害大等特点。这样的事件,一般很难抓住。验证更难,经常给搜查、逮捕、起诉、审判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为了及时有效地惩处流窜犯罪分子,现对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流窜犯的认定。 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 构成犯罪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逃犯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 有以下情况之一,不被视为逃犯 1、确实是去外市、县旅行、生意、工作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和外市.县边界结合部犯罪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嫌疑犯是否在逃避犯罪的考虑是否跨地区犯罪,犯罪是否连续。
流窜作案是指作案范围跨市、县管辖范围的犯罪分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对罪该、判刑的流窜犯罪分子,原则上由抓获地处理。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证据材料。在逃劳改犯、劳教人员流窜多处进行犯罪被抓获后,可由主罪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后原则上仍送回原劳改、劳教单位执行。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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