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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
累犯的构成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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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司法解释,构成一般累犯条件如下: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其成立条件如下:(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而且过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而累犯制度的设立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为宗旨的,故不应也无必要设立过失犯罪的累犯制度。(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同样,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立累犯。此处所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指根据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累犯的刑度条件,体现了将累犯限定于严重犯罪的立法初衷。(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构成累犯。所谓“赦免”,是指受到特赦减免。此处5年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如果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使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也不能构成累犯。
一般累犯构成的要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因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说明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刑罚,此时也无须执行,故其考验期满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其有罪判决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经受过有罪判决的人,具有刑事前科。
累犯的种类,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两种,其构成条件各异。 (二)累犯成立条件 累犯成立条件,是指构成累犯的规格和标准,是认定累犯的基本依据。 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方面的要件 普通累犯所犯的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61条明文规定,构成累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前后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均不构成累犯。 (2)客观方面的要件 成立普通累犯的客观方面要件包括罪次条件、罪质条件、时间条件三个方面。 罪次条件,即指累犯的成立以行为人屡次犯罪为必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次犯罪,是构成累犯的先决条件。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一次犯罪,则不存在累犯问题。如果行为人屡次犯罪且屡受处罚,仍不悔改,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犯新罪,也只能按刑法第61条之规定,在新罪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次数的多寡影响其从重的程度。 罪质条件,即指初犯与再犯之罪均为重罪。如果前后犯罪是轻罪,或者前后罪中有一个是轻罪,均不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累犯的罪质条件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如判处管制、拘役刑的则不构成累犯。《刑法》第65条规定的“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指再犯之罪实际上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而不是分则条文中该罪的法定刑包含有期徒刑。 时间条件,即指法律规定初犯与再犯之间的时间间隔。刑法对累犯前后犯罪的时间间距明确规定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五年内故意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这就是说,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即使附加刑仍在执行中,也不影响累犯的成立。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是累犯成立的特定时间界限。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则不能成立累犯,应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五年之后,也不成立累犯,应视为再犯。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特别累犯,亦称特殊累犯或同种累犯。指曾犯一定之罪后,又犯与此同一之罪或同类之罪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所以,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这里,对成立特别累犯的时间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构成特殊累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罪和后最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至于是否构成一般累犯,还要根据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加以认定。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以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的时间长短的限制。 特别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的,其社会危害性相对严重,所以在立法上也比一般累犯规定的更加从严,这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是性质最危险的犯罪必须从严、从重处罚的精神和加强控制打击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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