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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波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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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3月24日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和116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和9.6元两档。其中,宁波市10区行政区域内(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鄞州、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统一为最低月工资标准13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10.7元。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12.0元、10.9元三档。 其中宁波市六区(含老三区、鄞州、北仑、镇海)和四新区(保税、大榭、高新、东钱湖)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6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3.5元。
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二是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费用。误工费赔偿标准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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