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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预留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具体如下: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保金比例不低于多少的规定是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 根据法律法规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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