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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患...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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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截至2020年未作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作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处理完毕的医疗事故纠纷,不再重新处理。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摘录: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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