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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自行来决定的。家里谁当家的事情一般都是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进行执行。...
再婚姻家庭一般有谁当家的问题,一般是由家庭成员在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或者是由家庭成员经过协商之后进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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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婚姻家庭现状如下: 1、初婚年龄增高。由于人口的增长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年轻的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压力日益增大,就业的艰难,房价的高涨使他们对婚姻望而却步,同时教育水平提升、经济条件的改善、结婚成本的提高,而且“先立业后成家”的思想倾向占据主流,人们认为过早地走进婚姻,对婚姻对事业都不是一件好事,不仅不能够全身心地为事业奋斗,使婚姻成为事业发展的羁绊,也不能好好地经营婚姻,毕竟婚姻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所以,年轻人怀揣着“宁缺毋滥”“真爱难寻”的思想,迟迟不愿意过早的走进婚姻。 2、离婚率持续升高如今的婚姻虽然更加注重自我感受,注重质量,但随意性也增加了,致使离婚率居高不下。 3、跨国婚姻发展迅速,问题也很多中国跨国婚姻的特点是:(1)发展速度快。(2)地域分布广。中国的跨国婚姻涉及到53个国家和地区,前些年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多,近年以东亚居多,东亚中又以日本居多。(3)华侨多。在跨国婚姻中,华侨和外籍华人通常有70%多。(4)外嫁的多。中国的跨国婚姻90%都是中国女性外嫁到他国。(5)当事人文化层次高低不齐。总体上,在我国登记的跨国婚姻,文化偏低。与日本联姻的,多数双方文化程度都城不高,与欧美成婚的,文化层次相对高一些,有博士、总经理总裁等。 4、婚姻家庭观念变化显著近年来,中国人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几点: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从封闭向开放的转变;从一元向多元的转变。这种变化主要反映在:择偶观念的变化。摆脱了“文革”中政治标准先行的套路,而且相当淡化政治方面的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以对方的人品为首要标准。另一种变化是“择偶中的经济成分加大,物质的中介因素作用增强”,因此一些人在选择配偶时,开始重视实用、实惠和实在。家庭人际关系观念趋向平等。近年来,中国人的家庭平等观不断上升,代际间的从属关系不断削弱,平等关系明显增强,相当一部分年轻人接受了婚前财产公证。性观念呈多元状态,性越轨行为容许度增加。“谈性色变”的历史似乎已被人遗忘,中国人性观念的转变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 5、婚姻问题增多随着人们婚姻观念与行为的不断开放,婚姻家庭问题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多:未婚同居、未婚先孕、婚外恋、婚外同居、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近年来呈不断上升趋势。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孩子自身成长习惯等因素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月收入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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