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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若明确的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在诉讼时可以要求被借名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实际买受人名下,但不能直接进行确权,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第十条中即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借名买房若明确的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在诉讼时可以要求被借名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实际买受人名下,但不能直接进行确权,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第十条中即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借名买房的明确证据证明借名买房,诉讼时借名人可以要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实际买家的名义上,但不能直接确认权。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当事人承诺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借用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用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名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名人)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以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债权人的检查和其他原因无法依法进行转移登记,或者与善意交易第三者的利益有关的除外。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住宅确实有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有借用登记的约定,主张登记人进行住宅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支持的登记人另外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住宅买卖合同纠纷事件的若干难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日)第10条中,借名人以名人(注册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住宅所有,法院应当向其解释,提起合同诉讼,要求名人办理住宅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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