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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规定报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运行故障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电厂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放射性废水、废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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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场外应急组织,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核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使用伴生放射性尾矿或者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销售的市场举办者,应当配备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放射性检测仪器,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单位,在完成下列事项后,应当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二)将闲置、废弃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放射性废物贮存资质的单位;(三)终止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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