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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 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第 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第 三、...
1、追索是指票据持有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要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发票人.背书人.担保人.承兑人.其他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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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汇票到期前,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风险提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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