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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称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称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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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经营者;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均为故意。《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这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罪名,属于公安机关经侦管辖。因为其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属于检察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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