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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1、不应...
1、不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保证审查期满的。3、发现等待审查决定不当。4、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立,等待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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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循的义务的可以撤销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发现不应当追责和不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七十一条 第三、四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等待审查的变更情况:1、不得追究刑事责任。2、保证审查期满的。3、发现等待审查决定不当。4、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立,等待审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5、被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查。6、被逮捕的被告人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接受保证审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7、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到限制,宣布缓期执行,单独适用追加刑,判决尚未发挥法律效力的8、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审期间,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到达第一审人民法院受审期限的9、被逮捕的被告人,进行司法鉴定尚未受审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的。10.嫌疑犯,被告死亡。嫌疑犯、被告人是等待审查的保证人或保证对象,既然没有保证对象,等待审查也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必须撤销。11、担保人死亡,重伤或其他失去担保能力的情况。担保人是等待审查的义务主体,担保人资格的存在以其担保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失去担保能力,担保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等待审查也必须改变。12、公安机关申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允许逮捕,案件需要复议,需要复议,或者转移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需要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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