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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累犯、犯罪集团主犯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嫌疑人不得等待审查,但嫌...
取保候审撤销的情 1、行为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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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责任不应追究。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不存在,取保候审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要撤销。 5、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失去保证能力的情况。担保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担保人资格的存在是以其保证能力为前提的。如果没有或失去担保能力,担保义务的履行将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将相应变更。
1、不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保证审查期满的。3、发现等待审查决定不当。4、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立,等待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5、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查。6、被逮捕的被告人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接受保证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宣布缓刑,并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期间,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已到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刑期;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经司法鉴定尚未结案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如下:(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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