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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人民法院在从轻处罚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根据犯罪的性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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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二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七项是兜底条款,另外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另外 第一条 第五项,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虽经被告人认罪但法院采信的,同样会符合 第一条 第五项的规定,而不适用该司法解释。2、被告人认罪,但其辩护人不认为其犯罪并做无罪辩护。应当说,在实践这种情况比较罕见。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还可以实行公告送达。 2、如果不签,会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情况,处罚依然有效,依然会执行。 3、由此看来,只要是当事人已经被认为违法,无论当事人愿不愿意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处罚依然会执行。这是逃避不了的,拒绝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也是无济于事的,只能按照规定接受相对应的处罚。
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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