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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制度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权复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居住证制度是各市公安局针对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常住居民依法发放证件的操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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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登记 (1)现场申报:携带申报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申报。 (2)采集点申报:携带申报材料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进行申报。 (3)网络自主申报:自行通过微信、PC、APP等,登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进行申报。 2、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现场提交办理材料、填写申领表,申领居住证,审核通过后领取《领证通知单》。 (1)流动人口持申请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领表》。 (2)将《居住证申领表》连同办理材料递交给派出所前台民警受理并审核; (3)派出所前台民警审核合格后录入信息,打印领证通知单交申请人。审核不合格,由受理人员当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 3、领取居住证: 当场领取居住证。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擅自离开指定住所,监视其行动的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监视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情形之一的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赡养人;(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更合适的监控居住措施;(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居住进行监控。《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期限应当折扣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扣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扣刑期一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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