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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产权登记的办理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1、商品房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由预售人单方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如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处单位公章,委托代理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2、主管行政部门受理。商品房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售人提供材料齐备的,房产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备案表和预售合同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表,另两份分别由预售人、预购人留存。 3、主管行政部门审批: (1)初审: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 (2)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1个工作日)。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发证——公示 1、申请:开发企业向市场股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2、受理:市场股出具受理通知书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3、初审:市场股初审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 4、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做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5、发证:由主要领导签发后送达; 6、公示。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证; 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达25%的比例;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7、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8、物业管理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县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备案 申报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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