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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
行为人以偷税漏税为目的,利用虚开发票虚列成本,从而降低公司和企业的账面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违反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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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行为人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使用虚开的发票虚列成本,以此降低、企业的账面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触犯了虚开发票罪和两个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如何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问题。行为人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其虚开发票的手段行为又触犯了虚开发票罪的,应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牵连关系。对于行为人触犯的具有牵连关系的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按照理论,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处断,即按照其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罚。
虚开增值税发票有以下三大认定标准: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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