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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房地产为院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全院国有资产的价值总量、总帐由院计划财务局归口管理。全院房地产的实物和房地产的处置审批,由院基建局归口管理。...
院、所各类公司及各类服务中心等经营性单位使用的院房地产,在按《》进行规范以前,其产权关系不变,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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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有维护房地产完整和不受侵犯的义务,有向院报告有关情况的义务,有维修、维护的义务,有服从院统一规划、调配的义务,有使其使用的房地产保值增值的义务。
院房地产为国有资产,院统一管理院房地产产权,统一规划和调配。院房地产实行分级使用管理,由院委托院属房地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工作,涉及或可能涉及产权变动的事项,必须按本办法报院审批。
使用单位发生隶属关系变更时,除另有经院批准的协议规定外,其使用的房地产产权关系不变,仍为院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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