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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法律规定了债权人采取代位权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1.所谓的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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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该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以下几种负担诉讼费的情形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1)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负担;(2)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3)二审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负担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两审诉讼费用。 (5)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如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并依法进行改判的,对诉讼费用一并改判。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也就是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相关延伸】 问:代位权可以提前行使吗? 答: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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