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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2项之规定,二审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
1、领取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等直接证据。2、以夫妻名义未领取证的:此种情况由于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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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有: 1、物证,如刀具、枪支、棍棒等。 2、书证,如电报、遗书、欠条、收条等。 3、证人证言,如鉴定人证言、目击人证言、其他知情人的证言等。 4、被害人陈述,如被害人关于犯罪的笔录、录音等。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如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的笔录及录像资料等。 6、其他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随案移送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法庭提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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