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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是不法商人推销其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低劣手段,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从而攫取高额利润。 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要考...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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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商家协商解决消费者在与商家发生争议的时候,要积极与商家进行沟通,解决问题。 二、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
他们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公布 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者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 他们属于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听风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索取赔偿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 他经营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当地工商局应依法进行处罚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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