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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不只是给受害人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也是受害人亲属巨大的财产损失,基于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赔偿,也只是对死者亲属...
1、死亡赔偿:60岁以下受害者为城市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岁以下受害者为农村户口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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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您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赔偿丧葬费。 3、被扶养人生活费。 4、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死亡赔偿:60岁以下受害者为城市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岁以下受害者为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如果受害者的年龄在60-75岁之间: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受害者的年龄在75岁以上按五年计算。二、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受害者发生抢救费用的,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票据主张费用。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丧葬费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总额计算。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至80000元,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六、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岁;被抚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发生车祸,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八)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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