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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⒉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⒊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⒋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2.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备案”的事项是法定的形式要件。“备案”对实施该事项的主体有两个方面的法律意义:一是“备案”有告知、许可、确认之意。“备案”后,主管部门没有提出异议的表示认可,提出异议的需要改进完善后再“备案”,如果“备案”后虽有违规行为,但主管部门没有提出的,责任在主管部门方。二是有对抗之意。登记备案是权利生效的要件,如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程序进行了“备案”的,不能就同一事项有另外的主体再次进行“备案”,如果发生物权纠纷的可以按是否”登记备案“为依据判定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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