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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违法处理之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
1.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话可以;全日制的不可以,因此你的情形不可以同时跟两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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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6个月,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12个月。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假冒或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6)商业诽谤行为;(7)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9)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11)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排挤竞争的行为。
1、抢案源 2、用明示或暗示方式让当事人误解认为律师与法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3、低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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