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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
1、被胁迫的婚姻关系一般不是无效的。因为胁迫结婚,可以申请撤销,属于可撤销婚姻。 2、这种胁迫,可以是一种暴力上的威胁,也可以是一种精神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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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我们每个人的终身大事,以自己自愿为主。不管是父母还是别的什么人,只能给与建议,不能胁迫。一但出现胁迫婚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只有属于自己的婚姻才是值得去经营和生活的。
因胁迫的婚姻相比无效婚姻而言,无效婚姻的各种法定情形相对给当事人甚至社会带来的影响更为严重,法律为杜绝更为恶劣、不良的法律、社会因素,因此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相比无效婚姻而言,法律更多的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即不通过法律强行判定婚姻的无效,而是给与当事人更多再次选择婚姻是否继续下去的机会。 因胁迫的婚姻,后期可能当事人之间产生感情或者胁迫程度较低,当事人接受等各种实际情况,法律不能强制判定婚姻无效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将胁迫婚姻归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以上法条规定,撤销婚姻可向登记机关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首先,向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二)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三)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应当受理,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其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条件: 1、主体是受胁迫的一方; 2、时间是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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