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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直接取消强制执行决定?

2025-01-0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可以撤回,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或上级机关撤销。该局有权自行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只要做出撤销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即可。撤销后,该局可对同一违法行为再次下达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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