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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畴内的内容?

2024-11-12
需要考虑的因竞业限制导致的纠纷是劳动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侵犯商业秘密)。 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来看一下: 案例一:小高是某公司一名工程师,他的很多项目和专利设计都由公司参与。另一家公司看中了小高的价值,重金聘请他加入,并承诺给予公司股份。因此,小高决定辞职加入新公司。在小高离职时,原公司要求他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规定了期限、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小高为了尽快离职,签署了该协议。但是,新公司得知小高加入新公司的事情后,要求他立即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然而,小高认为公司没有支付补偿金,因此他拒绝了。原公司认为小高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高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案例二:谢某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入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在与公司合作的过程中,他与公司发生了矛盾,因此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谢某加入了另一家公司,并使用了原公司的一些商业技术和秘密,对某公司的经营造成了重大影响。某公司认为谢某违反了协议约定,侵犯了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以上两个案例表明,双方都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并发生了纠纷。但是,诉讼程序却截然不同,原因在于案由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2月公布的最新案由里,可以看到两类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案由。一是属于“劳动争议”中的“竞业限制纠纷”,还有一类则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前者是违约纠纷,后者是侵权纠纷。通常而言,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往往也涉嫌侵害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上述两类案由的一类去起诉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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