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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
提请司法鉴定主要采取书面形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方式申请鉴定,但司法人员应对其申请进行如实记载。司法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案由、鉴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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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员接受司法机构委托,从事委托申请事项的司法鉴定的非诉讼事件鉴定的受托从行业规定开始。(一)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如果(1)符合受理条件,可以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如果不能立即决定受理,必须向委托人发行《司法鉴定委托资料的收据》,从收到委托资料之日起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3)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受理,必须返还鉴定资料,向委托人说明理由(4)对于受理资料的司法鉴定机构从7天开始受理的文件是否受理。3、初次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由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两人进行。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0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退回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1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件是原鉴定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资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还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担重新鉴定的事项。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超过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执行类别进行鉴定的;(2)发送鉴定的材料虚假或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仪器设备不当,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避免,不可避免的;(6)原司法鉴定人员因错误发行鉴定结论的;6、复查鉴定结论有异议,其他鉴定资质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鉴定。复核鉴定除了需要提交鉴定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件。7、司法鉴定文件的发行司法鉴定人员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必须发行司法鉴定文件。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件的制作应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件原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按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一般由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申请书。委托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简要案情,作案前后躯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被鉴定人个人简历和家族疾病史,鉴定目的,最后加盖公章。鉴定单位按受委托后进行登记,约定鉴定日期进行正式鉴定。 2、根据198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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