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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那么,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受伤人员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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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XX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成员大会负责合作社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理事会(理事长)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策,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如何进行。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聘经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经理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经理是合作社的雇员,在理事会(理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理事会(理事长)负责。经理由理事会(理事长)决定聘任,也由其决定解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理事长或者理事兼任经理的,也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履行经理的职责,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总之,经理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机构,合作社可以聘任经理,也可以不聘任经理;经理可以由本社成员担任,也可以从外面聘请。是否需要聘任经理,由合作社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具体情况而定。聘任经理或者由理事长、理事兼任经理的,由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否财,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直接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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