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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既指为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也包括直接协力抓获的行为。...
1、犯罪分子协助公安机关捉获同案犯可以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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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抓获同案犯不构成自首,而构成立功。 协助抓捕同案犯认定为立功有两种情况: 其一,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向司法机关提供同案犯基本情况或共同犯罪前、犯罪中知悉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以外的信息; 其二,犯罪嫌疑人有以下三种协助抓捕的具体行为: 一是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 二是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同案犯; 三是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同案犯。 【相关延伸】 问:构成自首需要什么条件? 答:构成自首需要以下这些条件: (1)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检举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过程的细节。 (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
1、犯罪分子协助公安机关捉获同案犯可以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法律依据:《刑法》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毒品犯罪中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认定问题作了比《解释》更为严格的规定,均要求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也即同案犯需要到案,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立功。 《纪要》还规定,毒枭、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职业毒犯、毒品惯犯的立功在量刑上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对其是否从轻处罚以及从轻幅度的大小,应当主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 另外,《纪要》改变了以往“只要从被告人嘴里说出犯罪线索就是立功”的做法,对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 虽然贩毒的事实是不能改变,但是是可以同过其他手段来弥补的,例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立功等等。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自首加一般立功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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