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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在出现人身、财产意外时,向旅行社请求救助,旅行社应及时履行义务,避免因拖延而给游客造成更大伤害。尽管旅游合同没有旅游者签字的问题,但是...
1.旅游意外险是针对旅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保险期是从游客跟着旅行社出门到游客离开旅行社回家的那一刻才终止。所以只要是有证据证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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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在出现人身、财产意外时,向旅行社请求救助,旅行社应及时履行义务,避免因拖延而给游客造成更大伤害。尽管旅游合同没有旅游者签字的问题,但是这次旅游已经形成了事实的旅游行为,作为旅行社,未尽到救助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高女士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下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有一定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与游客在签署旅游合同时都会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而旅行社则在服务过程中应该尽到相应的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尽而未尽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旅游参团纠纷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权,如果旅游参团与旅游经营者有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旅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还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对于预定食宿、景点门票等未产生费用,在扣除一定手续费和人力成本费等折损后,也应当退还,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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