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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
工伤保险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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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施法目前,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由于企业不配合工伤认定机构的调查,不提供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工伤认定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按照工伤认定的有关程序,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后,应当组织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十日。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现在,有一些企业在职工发生事故以后,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在职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时,以事故不是工伤为由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证据,其他职工也由于种种原因不敢作证,想以此逃避企业应负的经济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于企业不提供证据,不能及时正确认定职工的工伤事实,职工也不能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1.《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并没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 2.当时如发生工伤事故,一般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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