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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被依法吊销引航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引航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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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经考试、评估后,有部分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的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考科目和评估项目的成绩失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引领范围的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一、二、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引航员服务簿;(二)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三)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四)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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