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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及《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16号)...
具体情况决定答案。首先,如果员工主动提交辞职申请,通常情况下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待遇。因为主动辞职并不属于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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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旨在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 根据本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1、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 复印件必须是真实的,并且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 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支付, 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对于无法一次性支付的情况, 《条例》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支付, 并且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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