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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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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为(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二)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六)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七)属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提交:1.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1份;2.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 3.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原件1份)。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对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符合以上情形之 一,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停止使用土地;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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