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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公务员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及掌握的权力谋取个人利益。 2、如果公务员作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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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虽然已经删去了该规定,但是《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42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当股东属于从事营利性活动,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公务员不能当股东,也不能在公司里兼职当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经理等。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不受上述限制。
可能对于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不同利益立场的人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公务员可能就认为可以,因为立场不一样;而普通公民可能就会坚决反对,认为这样是官商勾结,谋取利益。这些都是普通公民深恶痛绝的。站在法律角度,应该冷静的看待这个问题,得出任何的结论都应该能找到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官商勾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所以,公务员可以成为股东,但是不能从活动中获得利益。至于《公务员法》的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型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 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国家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实践中,公务员往往指派其他人来投资设立公司,通过他人的名义来持有股份。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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