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
1、根据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公务员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及掌握的权力谋取个人利益。 2、如果公务员作为公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根据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公务员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及掌握的权力谋取个人利益。 2、如果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即使不参与公司经营,也很难避免其为个人利益而利用自身权力为参股公司谋取利益。因此,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进行分析,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参与营利性活动,公务员不得作为公司股东。
公司法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1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房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1未完全履行,又可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1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1按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分为公司成立前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不履行。公司成立前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后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解散,严重者也可能导致公司被撤销。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国家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实践中,公务员往往指派其他人来投资设立公司,通过他人的名义来持有股份。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9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374人已浏览
2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