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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证据有以下几种: 1、照片: 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 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 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 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 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 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
婚外情证据有以下几种: 1、照片: 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 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 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 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 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 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
证据,是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侦破活动中,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在民事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的有: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活动中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种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指控他人侵犯其著作权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证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事物可作为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证据使用:1、当事人提供的原作品的底稿;2、当事人提供的作品原件;3、当事人提供的合法出版物;4、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5、当事人提供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6、当事人提供的取得权利的合同等;7、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侵权复制品的合同、实物、发票; 8、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所取得的实物、发票; 9、公证人员按规定如实取得的证据和出具的公证书; 10、在作品上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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