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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一审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由市级检察院提起、由中级法院审理,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提起刑事公诉的检察院...
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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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的来说,凡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都应属于公益诉讼案件,但具体的划分,大致有以下几个类型: 一、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此类案件,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两大类,其中土地属于不动产。 二、环境污染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 此类案件,主要包括河流、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三、不正当竞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案件 四、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未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规则,造成经济秩序的无序和混乱;侵害弱势群体利益,往往表现为某些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以强势的行政手段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极易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定在“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由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物质经济损失,法院裁判对损失的划定往往局限于直接损失,无法涵盖对于自然环境等公共利益恢复到之前状态的修复和救济,从而无法发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生态价值的有效保护,那么由基层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来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便略显苍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冲突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8年3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针对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只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只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两高解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如果某个犯罪行为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采矿案中,行为人非法采矿的行为既导致国家矿产资源遭受损失,又因为采矿挖山的行为导致森林覆盖率下降,这种侵害了双重利益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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