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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一审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由市级检察院提起、由中级法院审理,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提起刑事公诉的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表现为两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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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上诉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定在“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由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物质经济损失,法院裁判对损失的划定往往局限于直接损失,无法涵盖对于自然环境等公共利益恢复到之前状态的修复和救济,从而无法发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生态价值的有效保护,那么由基层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来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便略显苍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冲突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8年3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针对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只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只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两高解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如果某个犯罪行为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采矿案中,行为人非法采矿的行为既导致国家矿产资源遭受损失,又因为采矿挖山的行为导致森林覆盖率下降,这种侵害了双重利益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完善。
1、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私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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