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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监察法》规定的立案仅对监察对象,对一般普通行贿人不能监察立案。但《监察法》又规定了可以对行贿人采取留置,所以可以在不立案的情...
一种观点认为,《监察法》规定的立案仅对监察对象,对一般普通行贿人不能监察立案。但《监察法》又规定了可以对行贿人采取留置,所以可以在不立案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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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的事实和依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批准,可以留在特定场所:(一)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二)可能逃跑或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从《监督法》第二十二条可以看出,留置作为法律规定的强制监督措施,只能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使用,不能作为办案的辅助手段。留置令的审批程序极其严格,需要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设区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报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督法》还明确规定了留置期限,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不难看出,最长的留置期限可以达到六个月。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可以根据需要提交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被调查人移交司法机关后,《监察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被拘留人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抵制二日,抵制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监察委留置后是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 1、立案条件。经过初查,已掌握被调查人部分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需要追求政务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调查。 2、立案程序。 (1)调查部门制作《立案调查请示报告》报监察委主任批准并提请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如果监察对象是同级党委管理的对象,应向同级党委请示(一般应书面请示报告)。 (2)决定立案后,开具《立案决定书》,并向被调查人宣布并制作笔录,通知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免的人员,应向人大常委会通报。 (3)报上级监察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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