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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必须是拥有或者持有专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专利权人。对共有专利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任何共有人无权转让共有的专利权,只能转让其共有的份额。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价款后取得专利权,成为新的专利权人,让与人不再对该专利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t1、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t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t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t4、专利件数的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t5、质押担保的范围t6、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t7、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t8、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t9、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t10、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t11、违约及索赔t12、争议的解决办法t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t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t15、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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