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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视听资料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视听资料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视听资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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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规定了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案件转移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收集,取得证据时,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立即将申请资料转移到公诉部门。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提取证据的,必须决定收集、提取和制作记录附件的决定不收集、提取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取证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员调查取证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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