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解释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一般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解释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一般情况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70.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行为的规定。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之所以赋予管理人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有可能已经或者将要具备破产原因,其所从事的不符合商业惯例的行为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
或者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9人已浏览
226人已浏览
796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