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登记备案手续;拒不补办的,处以转让...
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或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二)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三)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四)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以在建的商场、铺面、市场摊点或者办公用房向社会公开招租和以在建商品住宅、楼对外出租的行为。(五)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六)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或者房价款的行为。(七)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八)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6人已浏览
893人已浏览
227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